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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食品企业标准备案
发布时间:2023-10-1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7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广东食品企业标准备案

食品备案形式:

  (一)标准制定

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,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:

  1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;

  2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。

  (二)标准修订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:

  1、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、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;

  2、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(包括主料、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)及配方发生改变时;

  3、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。

  (三)延续备案

 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届满,需延续备案的,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

  普通食品备案流程:

  1、企业准备标准备案资料

  2、企业自行或委托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(不通过需要补正资料)

  3、标准备案资料接收窗口核对资料 (不通过需要修改)

  4、省疾控中心技术评估

  5、省卫计委受理备案

  6、企业领取备案标

  普通食品备案资料:

  企业将备案所需资料邮寄或自行送达到企业标准备案资料接收窗口,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对相关材料进行清查、核对。对于不齐全、不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,告知企业补充和完善;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,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技术评估。企业应提交的标准备案材料有:

  (一)企业已自行组织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的,提交下述资料:

  1、3名以上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(专家名单登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)的审评意见表、企业按照专家审评意见修改情况说明表(企业落款处盖公章及骑缝章),各一份;

  2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(首页、第三页盖公章及骑缝章,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),一份;

  3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(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),编写要求见附件1,一式三份;

  4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(企业落款处盖公章及骑缝章),编写要求见附件2,一份;

  5、标准项目的验证资料:如: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或企业自检报告(盖公章);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,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;

  6、必要的证书及批文:如:保健食品需提供“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”复印件(包括附件)等;新食品原料需提供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(原卫生部)相关公告复印件等(每页盖公章);

  7、修订、延续备案复审的标准,提供已备案的原标准(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),一份;

  8、食品生产企业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(注明与原件相符,每页盖公章。企业营业执照无备案标准生产经营范围资质的和企业预核准通知书,需提供企业备案标准的情况说明,并承诺依法依规经营生产,若因其他原因未能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将已备案标准退回销毁;委托生产加工的,需提供委托关系证明和委托双方企业营业执照),一份;

  9、向社会公开的企业标准公开文本(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),一份;

  10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人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每页盖公章),各一份(领取备案文本时提供)。

  (二)企业没有自行组织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的,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,应提交上述除第1项的各类资料,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。

  说明:保健食品“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”附件中有产品质量标准,且企业标准技术内容与其一致的;或“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”附件中没有产品质量标准,在延续备案时主要技术内容无修订的,无需组织专家评审,不需要提供第1项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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